关于严格执行财务类审计业务三级复核的
通 知
财务人员:
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加强执业质量的控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我所岗位职责分工的情况,已制订审计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制度。即我所出具的各类业务报告必须经过三级复核,并由主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方可对外发出。
复核人级别
一级复核人:项目负责人(部室主任)
二级复核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或合伙人
三级复核人:主任会计师
若部室主任为业务负责人时,则该部室主任的复核为一级复核,二级复核人由主任会计师另行指定部室副主任或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担任。
今后执业过程中,所有财务人员在出具各类业务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并形成业务档案,确定无误后方可盖章对外发出。若存在因特殊情况急需先出具报告而未形成档案的业务,必须由本部室主任及质量监管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才可予以盖章。
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分阶段、分层次的将业务进度情况予以总结并汇报给项目负责人及质量监管部主任,便于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掌握并想办法解决,确保每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山东大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