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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鲁会协《山东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点击:1773 发布时间:2017-09-07 所属分类:行业资讯 作者:大明 打印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   件
 
鲁会协〔2013〕22号

 
山东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申请注册
1.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办法》第六条第(一)--(五)款规定的条件。
2.注册申请人(包括重新注册的)应当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向我会提出注册申请。
3.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时,应提交《办法》第九条(一)—(七)款规定的材料,还必须提交注册申请人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个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应当提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对账单)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申请人报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注册时资产评估机构要提供完整的查询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信息者,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消注册之日起3年之内不允许再次申报注册。
5.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出具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证明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对于弄虚作假和伪造事实的,一经查实,对资产评估机构将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将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报中评协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6.我会每年分四次受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申请,具体时间为3月、6月、8月和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遇公休日顺延。
7.申报受理工作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注册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在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审查、公示、批准注册。
二、办理转所
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办理转所时,应当符合《办法》第十八条(一)--(三)款所规定的条件。
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办理正常转入、转出时,除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九条(一)—(六)款的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关的材料,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⑴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对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⑵“本人转所申请书”一份(跨省转所两份),“本人转所申请书”中包括:姓名、执业证书编号、是否是转出机构的合伙人和股东、是否与转出机构自愿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与转出机构存在经济纠纷等内容,并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签字,替代签字的“本人转所申请书”无效。
3.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转所:
⑴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⑵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⑶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满12个月;
⑷年龄超过70周岁。
4.我会每月前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受理时间。每月集中审理转所事宜,并下发文件予以通知。
三、代管人员
1.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终止劳动合同或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必须在30日内到我会评估部申请备案,由我会代管。
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办理代管申请时,应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交我会暂时保管,代管期限为12个月。
3.由我会代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再次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应当及时办理转所手续。
4.代管期间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有以下情形的,将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撤销注册:
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⑶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⑷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⑸年龄超过70周岁;
⑹自愿申请撤销注册;
⑺被撤销会员资格;
⑻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⑼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补充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资产评估师  注册管理  补充规定
抄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本处:监管部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4月26日印发